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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抗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发展与赵鸿山、范新爱、董满意、赵聪聪、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发展,赵鸿山,范新爱,董满意,赵聪聪,赵倩倩,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抗字第03号抗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发展,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鸿山,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范新爱,女,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董满意,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聪聪,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倩倩,女,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诉人张发展因与被申诉人赵鸿山、范新爱、董满意、赵聪聪、赵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周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焦检民(行)监(2014)41080000049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修武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