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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钱骅诉吴绮芬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骅,吴绮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骅,*生,汉族,户籍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绮芬,*生,汉族,户籍地***上诉人钱骅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房屋分割租金的问题已转变为债务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案件司法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要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