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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60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三堡乡陈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堡乡陈庄村五组被害人陈某家路段处时,撞上了同向行人陈某,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27日死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经本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作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医院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谢某的归案供述和陈述材料,证人高某、刘某、谢某甲等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照片,车检照片和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受损车辆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被害人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事故认定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和被害人身份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在行驶途中未能做到安全谨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医院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系初犯、偶犯,并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