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XX英与梁新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梁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梁新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垦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新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梁新华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新华的银行存款15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