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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