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某,男,43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鲁某某,女,43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