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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毅敏与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76号原告罗毅敏,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荣芳(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周松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承。委托代理人罗绍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敏诉被告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毅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罗毅敏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罗毅敏负担。审判员 薛  梅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杨盈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