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威海维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产养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维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柯本好,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水产养殖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曲延会,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威海市水产公司偿付威海维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34.28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61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186元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边界存有争议,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