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国胜诉李国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李国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张国胜,男,196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忠,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胜诉被告李国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国忠名下的DXXXXX号中华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人张国平、宋兰英所有的山西省长治市XX街X院XX幢XX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李国忠名下的DXXXXX号中华牌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韦庆彪审判员 陈婷婷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