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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海军、李海红等与陈彦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李海红,李海波,沈加梅,陈彦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李海军。原告李海红。原告李海波。原告沈加梅。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李海红、李海波、沈加梅与被告陈彦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李海红、李海波、沈加梅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