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宪洲与田红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宪洲,田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任宪洲,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会宾路副14号731楼6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刘德伟,平房区兴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田红凯,身份证×××,男,汉族,东轻幕墙装饰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1409楼1单元5号。本院在执行(2015)执字第28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名义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