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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静与薛松、宋瑞雪、谢启英、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薛松,宋瑞雪,谢启英,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陈静,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薛松,男,1983年4月8日出生。被告宋瑞雪,女,1986年3月6日出生。被告谢启英,男,成年。被告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启英,职务经理。原告陈静诉被告薛松、宋瑞雪、谢启英、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静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薛松、宋瑞雪、谢启英、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杨英英自愿用其名下豫E333**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人陈凡自愿用其名下豫E976**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英英名下豫E333**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陈凡名下豫E976**号小型越野客车;三、冻结被告薛松、宋瑞雪、谢启英、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高敬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