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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平凡钢球模具制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平凡钢球模具制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平凡钢球模具制造厂,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平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作民,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平凡钢球模具制造厂因将付款银行为浦发长春分行营业部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45万元、出票人为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辽宁西洋特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日)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由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平凡钢球模具制造厂承担。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