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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余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22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