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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四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秋茹与侯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茹,侯宇光,杨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茹,曾用名李燕茹,又名李艳茹,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宇光,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大军,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秋茹与被上诉人侯宇光、原审被告杨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秋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李秋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