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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恒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者松,董事长。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