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茂源盛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革启平、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茂源盛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革启平,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茂源盛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革启平。被执行人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法定代表人革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昌茂源盛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革启平、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革启平、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革启平、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4746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