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民催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阳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凯民催字第06号申请人贵阳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英茂,系该公司懂事长。申请人贵阳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出票人为黔东南州海亿商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4日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贵阳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