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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76号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锡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循礼,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晓东。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隆灯具厂)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东莞市优易电子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易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金隆灯具厂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优易电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两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优易电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为此,金隆灯具厂提供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1243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对比文件。二、由于涉案专利既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金隆灯具厂已经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请求终止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优易电子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审查期间查明,2014年6月24日,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3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一审涉案20102061547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本院审查认为,金隆灯具厂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国家专利复审委根据其提供的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124376A的对比文件审查后,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仍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由于一审时,专利权人优易电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3、5、6,同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2、3、5、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害专利权。现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虽然被宣告无效,但是权利要求6依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由于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依然构成侵害专利权。金隆灯具厂主张自己使用了现有技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已经过国家专利复审委审查,并维持专利权有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金隆灯具厂请求终止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金隆灯具厂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金隆灯具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代理审判员  喻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慧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