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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盛斌与邱洪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斌,邱洪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斌,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邱洪聚,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李盛斌与被执行人邱洪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