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爱智与白惠、闫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智,白惠,闫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智,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阳曲县高村乡文曲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白惠,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城镇居民,住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后楼1单元5层东户。被执行人闫淑英,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县城城镇��民,住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星光小区2后楼1单元5层东户。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爱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528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惠、闫淑英在银行的存款105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