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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祥申请执行刘某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祥;刘某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祥,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树,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刘某祥申请执行刘某树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将祖房北头一间及中间后半间腾空,已移交给申请人管理使用,北头房间正对场院及马家井园子也一并移交给申请人管理使用。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魁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