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华与被告黄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华,黄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陈兴华,男,出生于1961年7月8日,汉族。被告黄从刚,男,出生于1966年11月24日,汉族。原告陈兴华与被告黄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