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泰宏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1号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宇,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宇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履行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