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王荷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王荷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毛灵见。被告:王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王荷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人民陪审员  吴 灵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