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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小玲诉李冬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玲,李冬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郭小玲,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玲诉被告李冬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二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