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启刚与王文军、梁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刚,王文军,梁淑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孙启刚,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文军,男,汉族,居民。被告梁淑君,女,汉族,居民。原告孙启刚与被告王文军、梁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启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孙启刚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