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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启刚与王文军、梁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刚,王文军,梁淑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孙启刚,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文军,男,汉族,居民。被告梁淑君,女,汉族,居民。原告孙启刚与被告王文军、梁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启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孙启刚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