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陆裕生与佛山市高明区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裕生,佛山市高明区温氏家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裕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57号。法定代表人秦开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仲堪,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陆裕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陆裕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陆裕生负担。上诉人陆裕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陆裕生在一审开庭前增加诉讼请求,但原审未安排第二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程序不合法。二、温氏公司违法建造员工宿舍和排水明渠,而排水渠距离陆裕生的晒谷场最近处仅40厘米。老鼠挖的泥、温氏公司员工的生活垃圾堆积堵塞水渠,加之排水渠日久开裂,遇上大雨便会有水带着泥砂流入旁边陆裕生的晒谷场,使晒谷场泥土堆积、杂草丛生,也导致晒谷场中的房屋潮湿、容易倒塌。原审未引导当事人进行评估鉴定,即认定温氏公司的排水渠与陆裕生的晒谷场损害后果无关,处理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陆裕生的一审诉求。被上诉人温氏公司答辩称:一、温氏公司在租赁的农用地上建设的员工宿舍及排水设施均属于生产配套设施,是合法建筑。温氏公司建造排水渠也已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二、陆裕生晒谷场的房屋屋顶破烂但墙体没倒塌,房屋损坏是因为长年无人打理,加上被陆裕生在屋旁种植的桉树在风吹雨刮作用下碰撞、陆裕生砍伐桉树压倒所致。原审法官在一审庭审后也到现场察看,不能看出房屋、晒谷场损坏与温氏公司有关。温氏公司建造的排水渠除被陆裕生恶意破坏的地段以外,其他地段并未出现陆裕生主张的开裂现象。温氏公司也于今年年初将排水渠改造为暗渠,避免再次被破坏。三、应当追究陆裕生扰乱单位秩序之责,对陆裕生行政拘留5天。综上,陆裕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陆裕生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照片1张,拟证明案涉房屋在温氏公司租赁前已建好,温氏公司其后建设的排水渠距离该房屋最近处仅40厘米。该排水渠被老鼠挖的泥、温氏公司员工的生活垃圾堆积堵塞,导致水流往陆裕生的晒谷场,陆裕生晒谷场的房屋因此经常潮湿,容易倒塌。被上诉人温氏公司质证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反映房屋、晒谷场损坏与温氏公司有关。被上诉人温氏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照片41张(标示共21张图),图1至8拟证明温氏公司的排水渠与案涉房屋倒塌无关。图9拟证明温氏公司的排水沟并非被雨水冲击损坏,而是被人恶意破坏。图10至14拟证明陆裕生晒谷场的现状及使用出现的损耗现象。图15至21拟证明附近晒谷场在长时间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与陆裕生的晒谷场状况一样。上诉人陆裕生质证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照片不能反映其拟证明的内容。温氏公司没有拍摄案涉地方的全貌,不能全面反映现场情况。本院认证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陆裕生要求温氏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能否得以支持。陆裕生主张温氏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房屋受潮倒塌、晒谷场变草场不能使用。从现有证据来看,陆裕生提供的照片仅能反映房屋屋顶破裂、墙皮脱落、墙体自上而下破损,但从房屋破损的位置、状况均不能反映系因温氏公司建造的排水渠等导致房屋潮湿所致;而晒谷场长满野草,也不能当然说明与温氏公司的排水渠相关。因此,陆裕生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陆裕生在一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温氏公司当庭也发表了答辩意见,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陆裕生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陆裕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杨宏丽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招玉萍书 记 员 黄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