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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树明与尹树明、刘珍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树明,刘珍容,尹安明,孙翠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亚军,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尹树明,渔民。被告刘珍容,渔民。被告尹安明,渔民。被告孙翠容,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树明、刘珍容、尹安明、孙翠容借款合同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尹树明、刘珍容、尹安明、孙翠容共同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