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龚叶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孙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龚叶平,孙净,李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叶平,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净,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被告:李庆,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和县。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忠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叶平、原审被告孙静、李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105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