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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住云浮市云城区,个体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无业。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15时许,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省道S276线旺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一位亲人死亡。随后,至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等死者家属陆续来到交通事故现场。期间,因得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理并将肇事司机带走调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便以公安民警处理事故不公以及公安民警拒绝答应其等人提出的把肇事司机带回现场为死者上香道歉的要求为由,竟公然采取过激手段,驾驶车辆横放在道路中间,并组织、煽动、指挥其亲属曾某甲、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及附近村民群众共约60多人聚集在道路上,拦截现场过往的车辆,堵塞道路。期间,当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民警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等人进行宣法劝阻之时,被告人曾某某及王某某竟又煽动在场亲属及村民对劝阻的工作人员恶言相向,并实施打掉工作人员手中扩音器等暴力手段公然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继续聚众实施阻断道路交通的行为。至当日20时许,其等人堵塞道路的行为已造成省道S276线腰古镇旺村路段终断通行约4小时,严重扰乱道路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聚众堵塞道路,扰乱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5时许,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省道S276线旺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一位亲人死亡。随后,至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等死者家属陆续来到交通事故现场。期间,因得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理并将肇事司机带走调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便以公安民警处理事故不公以及公安民警拒绝答应其等人提出的把肇事司机带回现场为死者上香道歉的要求为由,竟公然采取过激手段,驾驶车辆横放在道路中间,并组织、煽动、指挥其亲属曾某甲、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及附近村民群众共约60多人聚集在道路上,拦截现场过往的车辆,堵塞道路。期间,当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民警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等人进行宣法劝阻之时,被告人曾某某及王某某竟又煽动在场亲属及村民对劝阻的工作人员恶言相向,并实施打掉工作人员手中扩音器等暴力手段公然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继续聚众实施阻断道路交通的行为。至当日20时许,其等人堵塞道路的行为已造成省道S276线腰古镇旺村路段终断通行约4小时,严重扰乱道路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保证书,事故赔偿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等复印件,证明。2、证人曾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成某某、曾某乙、梁某某、王某甲、石某某、李某某、赖某某、魏某某、曾某丙、陈某某、黄某、莫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丁、谢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钟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光碟两张,移交物品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聚众堵塞道路,扰乱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