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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刚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刚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虞上成,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生,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青海刚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刚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二、案件受理费10498.56元,减半收取5249.28元。审判长  李德吉审判员  叶忠措审判员  贾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娟附:本裁定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