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绍斌与被告永州市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绍斌,永州市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吕绍斌,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法人代表:唐斌烛。被告马小春,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吕绍斌与永州市兴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绍斌接到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