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额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额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梁润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法定代表人高秀存,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4)额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辆车,并经有关部门评估其价格。现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黄海牌大型普通客车两辆,和一辆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以评估价格353609元、350131元和30009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