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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段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