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曾某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考虑到家里小孩以及家庭的原因,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考虑到家里小孩以及家庭的原因,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毅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