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民二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与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民二初字第0229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系杨某某之妻),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平,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8日,二被告经营的木材厂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偿还。由于数额较大,被告杨某某找来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共同担保此笔借款,连带偿还。2014年7月9日杨某某向原告偿还40万元,剩余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缺席未答辩。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因杨某某有一块地方租赁给原告,我们认为该笔借款有保障,所以就当了保人。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8日,由杨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杨某某、李某某向原告任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6月27日全部还清,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担保人项下签名。2014年7月9日杨某某向任某某妻子冯某某偿还40万元,剩余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2014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的房屋、加工铝合金的设备予以保全。9月29日,我院作出裁定,对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加工木料的设备7台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属公民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3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被告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朱彩霞人民陪审员 杨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