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2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剑华与王德龙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华,王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2183-1号原告徐剑华,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肖根宝,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龙,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剑华与被告王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德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在苏州市姑苏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在苏州市狮山大厦,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德龙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德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德龙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德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