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汇琼与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焦杨,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汇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焦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汇琼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3万元,及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7697.34元;并以22.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965元,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汇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01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唐汇琼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