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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张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珍敬(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1955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廻龙山居委会迎宾北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8914488-4。法定代表人罗正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全兵飞(特别授权),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茂轩(一般代理),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强以争议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以争议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智泉审 判 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姜宏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邵怀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