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鹤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20日,儿子张泽铠出生。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泽铠,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3.双方债权债务各自承担;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庭前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由原告陈某抚养儿子张泽铠,被告张某自2014年8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儿子张泽铠的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张某可在每月探视儿子张泽铠一次,原告陈某应予以协助配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鹤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