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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金田、王富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金田,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7号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杰,公司职员。被告:沈金田。被告:王富清。被告: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法定代表人:陶珍芬。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金田、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金田、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沈金田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同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路九贷)保借字第a041号。合同载明,由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为被告沈金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沈金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25日止,月利率19.80‰,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借款期限到期未还款,则按合同约定利息上浮30%计收罚息。上述《保证借款合同》订立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交付给被告沈金田账户。2014年9月25日,《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被告沈金田未将上述伍拾万元正借款一次性归还原告,拖欠期限内应付利息11880元,亦未支付约定的罚息,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沈金田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8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金田承担;要求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转帐凭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沈金田经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双方对具体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事实。被告沈金田、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己将其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了被告,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沈金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金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8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罚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460元,由被告沈金田负担,被告王富清、台州市红益电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0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