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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尚用青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尚用青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仁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用青。上诉人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