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俊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一案驳回第三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赖俊,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法定代表人梁荣昭,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定斌,系该公司经理。关于赖俊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章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赖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3日冻结了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清远小市支行账号为11600452901000XXXX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实际冻结860817.91元),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从2014年9月1日起至今有近1800多万元资金到其账户后即转入到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清远小市支行xxx账号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借用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清远小市支行xxx账户来存储工程款,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据此,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有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