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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方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方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201-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住所地:昆明市万化路**桃李家园南厢苑**。法定代表人:冯奡,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先林、张明明,系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方靖,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1)盘法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靖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款项人民币532035.49元及其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0元由被执行人方靖承担。因被执行人方靖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