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禹州市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杨占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献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营,男。上诉人禹州市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杨占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市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8元减半收取5324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