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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生刑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崔民涛、渠要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民涛,渠要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生刑终字第0067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民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渠要杰。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月6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民涛、渠要杰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宿城生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崔民涛、渠要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周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民涛、渠要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2年10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泗阳县三庄墓群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5月16日,崔民涛伙同渠要杰以及王建彬、张亮臣(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从河南汝州市至江苏省泗阳县,准备盗掘三庄境内的古墓葬。经过踩点,17日夜,崔民涛、渠要杰与王建彬、张亮臣等人携带洛阳铲、探针、铁锨等作案工具,潜入泗阳县三庄乡夫庙村境内,对三庄墓群中的楚墩汉墓进行挖掘。挖掘过程中因泗阳县三庄乡联防队员巡逻至附近,崔民涛、渠要杰等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并返回河南。原审认定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民涛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5月崔民涛联系渠要杰、王建彬,商议到江苏挖墓,并安排渠要杰购买镢头、铁锹等工具;5月16日崔民涛与渠要杰开车将王建彬、张亮臣及王建彬的一个朋友带至泗阳;16日夜和17日上午,五人到古墓附近踩点;17日夜渠要杰、王建彬、张亮臣及王的朋友到现场对古墓进行挖掘,但没有挖到东西;车辆加油及过路费等是崔民涛支付的。2.被告人崔民涛的辨认笔录,证实崔民涛能够从数张照片中辨认出渠要杰。3.被告人崔民涛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崔民涛能够指认出2009年5月其开车到泗阳县三庄盗墓时经过的穿三路等路段。4.被告人渠要杰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16日,崔民涛联系渠要杰及王建彬到江苏境内挖墓,并安排渠要杰购买工具;当天渠要杰开车将崔民涛、王建彬、张亮臣及王建彬的一个朋友带至泗阳,到达泗阳的当天夜里和17日上午五人去踩点,17日夜里五人同去挖墓,挖到古墓木板时,发现有人骑摩托车打电筒过来,于是带着工具逃离,并当夜返回河南。从河南到泗阳来回的费用是崔民涛支付的。5.被告人渠要杰辨认笔录,证实渠要杰能够从数张照片中辨认出崔民涛。6.被告人渠要杰指认现场笔录,证实渠要杰能够指认出从其泗阳县城经史集医院、三庄大转盘、穿三路、三庄汉墓群指示牌、泗水王墓指示牌等至被盗掘的楚墩汉墓现场的路线。7.证人蔡某、陈某、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他们是三庄派出所巡防队员,负责三庄墓群的巡逻看护;2009年5月17日夜陈某、朱某骑摩托巡逻至楚墩汉墓附近,下车打手电筒到墩上巡视,发现有盗坑,于是联系蔡某等人,并向派出所报警。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能够证实被盗掘古墓现场及从现场提取到2枚烟头等物品情况。9.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2009年5月18日上午从被盗古墓现场提取的烟头1与崔民涛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10.发破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案件发破案经过及上诉人渠要杰和原审被告人崔民涛被抓获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民涛、渠要杰的身份情况。12.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渠要杰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崔民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13.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2)130号文件、泗阳县文广新局文件,证实位于泗阳县三庄乡夫庙村境内的楚墩汉墓系第五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三庄墓群”的组成部分。原审认为,被告人崔民涛、渠要杰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挖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侵害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崔民涛、渠要杰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渠要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崔民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渠要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崔民涛上诉称:其来江苏是考察机器的,白天和渠要杰、王建彬一起去考察了两家;晚上去盗墓,其只负责开车,没有到现场挖;在盗墓现场提取的烟头是白天他和渠要杰去那儿玩时丢的。上诉人渠要杰上诉称:1.2009年5月12日其曾与崔民涛等人到泗阳准备盗墓,因为地湿就回河南了;5月16日这次盗墓,其没有参与;2.一审量刑过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亦无不当,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9年5月17夜上诉人崔民涛、渠要杰以及王建彬、张亮臣等人携带洛阳铲、探针、铁锨等作案工具,潜入泗阳县三庄乡夫庙村境内,对三庄墓群中的楚墩汉墓进行盗掘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崔民涛上诉称其来江苏是考察机器的,白天和渠要杰、王建彬一起去考察了两家;在盗墓现场提取的烟头是白天他和渠要杰去那儿玩时丢的。经查:1.崔民涛称其和渠要杰等去考察机器,但不能说出到何地考察哪些厂家;2.渠要杰供述崔民涛联系他来江苏就是盗墓的,没有到其它地方做别的事情,而且当晚五个人均到现场挖墓;3.被盗古墓位于一大片麦田之中,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周围并无可游玩之处。综上,本院认为崔民涛的上诉理由得不到相关证据印证,也不合常理,不能成立。渠要杰上诉称,其在2009年5月12日曾与崔民涛等人到泗阳准备盗墓,但没有盗成;5月16日这次盗墓,其没有参与,其之所以供述参与挖掘古墓,是为了报复崔民涛。经查:1.崔民涛和渠要杰在归案后均交待在2009年5月份与王建彬、张亮臣等人只来江苏泗阳盗挖过一次古墓;2.崔民涛和渠要杰在归案后均供述两人关系较好。渠要杰虽然上诉称其之所以供述二人参与挖掘古墓是为了报复崔民涛,但不能说明二人之间有何矛盾,而且其不仅供述崔民涛参与盗墓,也供述了他自己参与盗墓的经过;3.渠要杰供述其参与盗墓的详细经过能够得到崔民涛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笔录等证据的印证。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渠要杰在2009年5月17日夜参与盗掘古墓的证据充分,渠要杰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不合常理,故不予采信。渠要杰上诉还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1.渠要杰等人盗掘的楚墩古墓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庄墓群之一部分。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渠要杰在2005年1月6日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判处渠要杰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渠要杰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民涛、渠要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的文物为目的,盗挖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