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谭永发与云阳县交通局、熊劲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发,熊劲松,云阳县交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谭永发,男,201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法定代理人谭代兵,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郭可明,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熊劲松,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被告云阳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云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江云,系该局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830-5。法定代表人杨兰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发与被告熊劲松、云阳县交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发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局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00元,减半收取658.00元,由原告谭永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