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洪冬梅与被告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冬梅,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号原告洪冬梅,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满族,呼伦贝尔市地震局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友联村。法定代表人张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邢振明,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冬梅诉被告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