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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西宽,该公司经理。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81万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违约金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前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851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威 百度搜索“”